公司未发生信息披露失真事件

发布日期:2012-02-20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8号文,以下简称“《通知》”)及内蒙古监管局下发的内证监函[2007]42 号文《关于做好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证监函[2007]42 号文)的要求,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07 年 5 月 8 日至 10 月 31 日认真开展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函[2008]116 号文《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通知》有关要求及内蒙古监管局下发的内证监函[2008]121号文《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通知》要求,到 2008 年6 月30 日为止我公司治理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自查及内蒙古监管局对公司现场现场检查的《关于对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治理情况的综合评价及整改建议》,我公司有以下需要限期整改的问题:
   1、需设立内部审计处和法律事务处;
   到 2007 年 10 月底,公司已设立审计处和法律事务处,到目前为止,审计处和法律事务处已正常开展工作,为公司的经营发展提供审计和法律服务。
   2、修订、完善公司部分内控制度
   公司于 2007 年 6 月 28 日召开第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于2007 年10 月 9 日召开第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完善公司部分内控制度的议案》,并提交10月26日召开的200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包括完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内部审计条例》、《董事长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了《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等。到目前为止,公司遵照新修订、完善的内控制度开展工作,制度运作情况良好。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上市公司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公司利用重新修订、完善公司部分内控制度的机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上市公司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并购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手册》、《上市公司高管培训教材》等学习资料,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更系统的学习关于公司规范治理和规范运作的监管要求;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内蒙古监管局组织的各项会议、培训。到目前为止,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等高管人员均认真学习了上市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充分认识加强公司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将其深入贯彻到工作中去。
   4、规范董事授权书、“三会”记录等基础工作;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要求严格规范董事、监事授权书,认真做好“三会”记录,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到目前为止,董事授权书和
“三会”记录等基础工作严谨、完备。
   5、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学习;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遵循信息披露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到目前为止,公司未发生信息披露失真事件。
   6、加强监事会监督作用,增强监事责任意识,切实发挥监事、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按照内蒙古监管局的整改建议,公司督促监事不断学习国家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到目前为止,监事能够根据《监事会议事规则》,认真履行职责,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发挥的监事、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到2007 年10 月30 日,我公司已完成了以上内容的整改;不存在到期未完成整改、未到整改期、持续改进问题整改的情况。
   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开展,有助于各上市公司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建设,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将继续努力,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依法尽责意识,切实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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